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3856號
債 權 人 彰化縣○○區○○
法定代理人 陳宗義
代 理 人 鍾鋕椿
債 務 人 許文陽
債 務 人 葉美珍
債 務 人 許邱玉珍
一、債務人許文陽、葉美珍、許邱玉珍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
幣肆拾捌萬參仟零陸拾元及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違
約金。
二、債務人許文陽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零參佰玖拾捌元及
如附表編號002、003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如對債務人許文
陽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葉美珍給付之。
三、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如附件所載。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
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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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8年度司促字第385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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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本金金額 │ 利息起算日 │ 年利率 │ 違約金起算日 │
│ │ (新臺幣) │ (起至清償日止) │ │ (起至清償日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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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483,060元 │自民國108年1月6日 │2.34% │自民國108年2月6日起至清償 │
│ │ │起至清償日止 │ │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
│ │ │ │ │約定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
│ │ │ │ │六個月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
│ │ │ │ │二十加付違約金;延滯利息依│
│ │ │ │ │約定利率計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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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46,281元 │自民國108年2月5日 │1.29% │ │
│ │ │起至108年3月4日止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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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國108年3月5日起 │2.9447% │民國108年3月5日起逾期六個 │
│ │ │逾期六個月以內者 │ │月以內者,利率按年息2.9447│
│ │ │ │ │%計付 │
│ │ │ │ │ │
├──┼──────┼─────────┼─────┼─────────────┤
│ │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 │3.2124%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至清償日止│
│ │ │至清償日止 │ │,利率按年息3.2124%計付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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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4,117元 │自民國108年4月5日 │1.29% │ │
│ │ │起至108年5月4日止 │ │ │
│ │ │ │ │ │
│ │ │ │ │ │
├──┼──────┼─────────┼─────┼─────────────┤
│ │ │民國108年5月5日起 │2.9447% │民國108年5月5日起逾期六個 │
│ │ │逾期六個月以內者 │ │月以內者,利率按年息2.9447│
│ │ │ │ │%計付 │
│ │ │ │ │ │
├──┼──────┼─────────┼─────┼─────────────┤
│ │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 │3.2124%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至清償日止│
│ │ │至清償日止 │ │,利率按年息3.2124%計付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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