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3823號債 權 人 黃炘婕 上列債權人黃炘婕因與債務人謝明村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黃炘婕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請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並提出相關事證,以供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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