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僱傭關係存在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重勞上字,89年度,8號
TPHV,89,重勞上,8,2000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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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重勞上字第八號
   上 訴 人 台北農產運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茂樟
右當事人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提出上訴理由狀,並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理   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一條規定,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
,即應表明上開條文第二項所列各款事項。經查,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依法
表明上訴理由,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提出上訴理由狀及繕本
,其記載事項詳如附件所示。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四條之一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七   月   十四   日               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劍 男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七   月   十八   日                    書記官 黃   愛附件
一、上訴理由書,應具體表明下列各款事項:一、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二、 關於前款理由之事實及證據(關於事實,應分別記載使上訴聲明有理由之事實、 對於他造主張事實之承認與否、抗辯事實及與此等事項相關連之事實;待證事實 如有多數證據者,應全部記載之,如係書證,除已提出得引用者外,應先提出影 本),並應記載法律關係及法律見解(實務上或學說上)、提供相關資料,以利 爭點之整理。
二、前開記載方式請以條列方式分段記載。
三、如逾期提出者,應以書狀說明其理由。未依規定說明者,本院得準用民事訴訟法 第四百四十七條之規定駁回之,或於判決時依全辯論意旨斟酌之。 (書狀宜用電腦繕打,以便整理言詞辯論書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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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北農產運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