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3667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林展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拾伍萬壹仟陸佰捌拾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查債務人林展加於1.民國106年12月07日向債權人借款
新臺幣850,000元整,約定借款期限7年,以每壹個月為
一期,共分84期攤還本息,利息按年息百分之5.5計算
,逾期繳款時,並應自遲延日起,逾期在六個月以內(
含)者,另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
就超過部分,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月計收違約金
,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九期為限。2.民國106年12
月07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26,900元整,約定借款期限
7年,以每壹個月為一期,共分84期攤還本息,利息按
年息百分之5.5計算,逾期繳款時,並應自遲延日起,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含)者,另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
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
,按月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九期為限
。依契約倘債務人不按月攤還本息,債權人得不經催告
逕行終止本契約,追償全部本息及違約金。
(二)今查債務人屆期不為清償,迭經債權人催討無效,依契
約規定全部債務視為到期。1.債務人尚欠債權人貸款餘
額728,310元整,及前述約定利息與違約金迄未清償,
依約債務人自應負全數清償之責;2.債務人尚欠債權人
貸款餘額23,370元整,及前述約定利息與違約金迄未清
償,依約債務人自應負全數清償之責。以上所述均有契
約書影本可證(見證一)。
(三)如鈞院認應查閱相對人之戶籍資料,懇請逕依職權由戶
役政資訊系統查詢,倘若鈞院認聲請人有補正之必要,
再請函文通知,俾利聲請人及時陳報。
(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而請求之標的有
附呈之契約書影本可證(如奉鈞院通知,當即送呈原本
核對)。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
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德便
。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
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
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附表108年度司促字第3667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林展加 │自民國一百零│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
│ │728310│ │八年一月二十│ │點五計算之利息│
│ │元 │ │五日起 │ │ │
├──┼───┼─────┼──────┼──────┼───────┤
│ 002│新臺幣│林展加 │自民國一百零│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
│ │23370 │ │八年一月二十│ │點五計算之利息│
│ │元 │ │五日起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林展加 │自民國一百零│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
│ │728310│ │八年二月二十│ │以內者,按年息│
│ │元 │ │六日起 │ │百分之零點五五│
│ │ │ │ │ │,逾期超過六個│
│ │ │ │ │ │月者,就超過部│
│ │ │ │ │ │分,按年息百分│
│ │ │ │ │ │之一點一,按月│
│ │ │ │ │ │計收違約金,每│
│ │ │ │ │ │次違約連續收取│
│ │ │ │ │ │期數以九期為限│
├──┼───┼─────┼──────┼──────┼───────┤
│ 002│新臺幣│林展加 │自民國一百零│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
│ │23370 │ │八年二月二十│ │以內者,按年息│
│ │元 │ │六日起 │ │百分之零點五五│
│ │ │ │ │ │,逾期超過六個│
│ │ │ │ │ │月者,就超過部│
│ │ │ │ │ │分,按年息百分│
│ │ │ │ │ │之一點一,按月│
│ │ │ │ │ │計收違約金,每│
│ │ │ │ │ │次違約連續收取│
│ │ │ │ │ │期數以九期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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