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3591號
CHDV,108,司促,3591,201904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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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3591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李哲豪即李乙丑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張燕雪即李乙丑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李佩如即李乙丑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李佳芬即李乙丑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李承原即李乙丑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李哲豪張燕雪李佩如、李佳芬及李承原應於繼承
  被繼承人李乙丑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拾
  捌萬壹仟捌佰零壹元及其中新臺幣伍萬肆仟陸佰伍拾肆元自
  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
  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
    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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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