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3391號
CHDV,108,司促,3391,201904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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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3391號
債 權 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貴鋒 


債 務 人 黃雯宣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佰陸拾肆萬捌仟肆佰壹拾陸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
  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
 
┌───────────────────────────────────────────────────┐
│附表:                                      108年度司促字第3391號│
│(自違約金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約定利率10%,超過6個月部分者,按約定利率20%計付違約金 │
│ ,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                                   │
├──┬────────────┬───────────┬───────────┬───────────┤
│ 編 │ 本 金 金 額    │ 利 息 起 算 日 │ 年  利  率   │違 約 金 起 算 日│
│ 號 │ ( 新 臺 幣 )    │(起 至 清 償 日 止 )│           │(起 至 清 償 日 止 )│
├──┼────────────┼───────────┼───────────┼───────────┤
│001 │1,196,612元       │108年1月30日     │4.49         │108年1月30日     │
├──┼────────────┼───────────┼───────────┼───────────┤
│002 │2,451,804元       │108年1月30日     │2.02         │108年1月30日     │
└──┴────────────┴───────────┴───────────┴───────────┘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
    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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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