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3346號
債 權 人 統連水電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連英舜
上列債權人統連水電材料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林漪儀(即林倚儀)
即汝益工程行(即正獻工程行)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統連水電
材料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
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系爭2張支票(票號:AE0000000、AE0000000號)之
退票理由單影本,以供本院審核。
二、本件請求給付新臺幣381527元,然聲請狀訴訟標的金額載為
新臺幣381527萬元,請具狀更正誤繕處。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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