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3344號
CHDV,108,司促,3344,201904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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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3344號
債 權 人 華岡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家成 



上列債權人華岡保全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鄭萌鈞間支付命令
事件,債權人華岡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
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
  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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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岡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