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3333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林展全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玖萬壹仟肆佰零柒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林展全於民國106年12月13日向債權人借款100,000
元,約定自民國106年12月13日起至民國113年12月13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1.06採機動利率計
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
,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
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
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
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
人至民國108年04月03日止累計95,105元正未給付,其中
90,836元為本金;3,276元為利息;9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
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
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林展全於民國107年03月28日向債權人借款100,000
元,約定自民國107年03月28日起至民國114年03月28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06採機動利率計
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
,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
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
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
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
人至民國108年04月03日止累計99,967元正未給付,其中
94,406元為本金;4,661元為利息;9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
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
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林展全於民國107年09月03日向債權人借款100,000
元,約定自民國107年09月03日起至民國110年09月03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1.06採機動利率計
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
,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
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
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
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
人至民國108年04月03日止累計96,335元正未給付,其中
92,866元為本金;2,476元為利息;9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
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
付如附表編號:(003)所示之利息。
(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
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
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
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
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附表108年度司促字第3333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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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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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林展全 │自民國108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1.06%│
│ │90836 │ │4月04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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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2│新臺幣│林展全 │自民國108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06%│
│ │94406 │ │4月04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 003│新臺幣│林展全 │自民國108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1.06%│
│ │92866 │ │4月04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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