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3019號
CHDV,108,司促,3019,201904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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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3019號
債 權 人 朱國彰 
債 務 人 蕭聖諺 

債 務 人 葉蕭鳳瓊

債 務 人 蕭淑琴 


債 務 人 蕭淳琪 

債 務 人 蕭金花 

債 務 人 蕭劉秀鳳

債 務 人 陳蕭清香

債 務 人 蕭文雄 

債 務 人 蕭文福 

債 務 人 蕭羽珊 


債 務 人 高淑娟 

債 務 人 高莉萍 

債 務 人 高雅祺 

債 務 人 蕭律彣即蕭清味


債 務 人 蕭廷棟 

債 務 人 許順良 

債 務 人 許正杰 

債 務 人 許慶生 


債 務 人 許益振 

債 務 人 許明賢 

債 務 人 許志全 


債 務 人 許金松 

債 務 人 鄭蕭阿環

債 務 人 蕭雅羚 


債 務 人 蕭玲玲 

債 務 人 蕭淑玲 


債 務 人 蕭玲霙 


債 務 人 蕭美糧 

債 務 人 蕭萬玉 


債 務 人 蕭萬福 

債 務 人 蕭金森 

債 務 人 蔣林雪娥

債 務 人 林登流 


債 務 人 林泉  

債 務 人 林清河 

債 務 人 林雪鳳 


債 務 人 林家誼 


債 務 人 蕭金地 


債 務 人 林三保 

債 務 人 林宗保 

債 務 人 林元寶 

債 務 人 林坤保 

債 務 人 林臻香 

債 務 人 林麗卿 

債 務 人 林樹枝 

債 務 人 林樹銓 

債 務 人 葉林綉英


債 務 人 陳林綉霞

債 務 人 陳林綉玉

債 務 人 鍾朝作 


債 務 人 鍾健志 


債 務 人 鍾幸枝 

債 務 人 鍾幸米 


債 務 人 蕭佳蕙即蕭漢杰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蕭佳琳即蕭漢杰之繼承人


兼上一人之 謝麗紅即蕭漢杰之繼承人
法定代理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肆萬伍仟捌佰柒拾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
    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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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