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3019號債 權 人 朱國彰 債 務 人 蕭聖諺 債 務 人 葉蕭鳳瓊債 務 人 蕭淑琴 債 務 人 蕭淳琪 債 務 人 蕭金花 債 務 人 蕭劉秀鳳債 務 人 陳蕭清香債 務 人 蕭文雄 債 務 人 蕭文福 債 務 人 蕭羽珊 債 務 人 高淑娟 債 務 人 高莉萍 債 務 人 高雅祺 債 務 人 蕭律彣即蕭清味債 務 人 蕭廷棟 債 務 人 許順良 債 務 人 許正杰 債 務 人 許慶生 債 務 人 許益振 債 務 人 許明賢 債 務 人 許志全 債 務 人 許金松 債 務 人 鄭蕭阿環債 務 人 蕭雅羚 債 務 人 蕭玲玲 債 務 人 蕭淑玲 債 務 人 蕭玲霙 債 務 人 蕭美糧 債 務 人 蕭萬玉 債 務 人 蕭萬福 債 務 人 蕭金森 債 務 人 蔣林雪娥債 務 人 林登流 債 務 人 林泉 債 務 人 林清河 債 務 人 林雪鳳 債 務 人 林家誼 債 務 人 蕭金地 債 務 人 林三保 債 務 人 林宗保 債 務 人 林元寶 債 務 人 林坤保 債 務 人 林臻香 債 務 人 林麗卿 債 務 人 林樹枝 債 務 人 林樹銓 債 務 人 葉林綉英債 務 人 陳林綉霞債 務 人 陳林綉玉債 務 人 鍾朝作 債 務 人 鍾健志 債 務 人 鍾幸枝 債 務 人 鍾幸米 債 務 人 蕭佳蕙即蕭漢杰之繼承人債 務 人 蕭佳琳即蕭漢杰之繼承人兼上一人之 謝麗紅即蕭漢杰之繼承人法定代理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肆萬伍仟捌佰柒拾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 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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