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3017號
CHDV,108,司促,3017,201904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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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3017號
債 權 人 朱國彰 
債 務 人 蕭却  


債 務 人 蕭火連 

債 務 人 楊蕭安珠

債 務 人 許周  

債 務 人 蕭木龍 

債 務 人 蕭睦雄 

債 務 人 李東豐 

債 務 人 李性鴻 

債 務 人 李俊概 

債 務 人 李菊梅 


債 務 人 楊蕭速美

債 務 人 林蕭速惠

債 務 人 蕭速珠 

債 務 人 蕭呈昌 

債 務 人 李美慧 

債 務 人 蕭麗捐 

債 務 人 蕭麗悧 

債 務 人 蕭資永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參萬貳仟肆佰貳拾貳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
    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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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