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3011號債 權 人 江盧四糸上列債權人江盧四糸因與債務人張顯平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江盧四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請提出債權證明及本票影本,以供本院審核。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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