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3011號
CHDV,108,司促,3011,20190402,1

1/1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3011號
債 權 人 江盧四糸

上列債權人江盧四糸因與債務人張顯平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
江盧四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
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權證明及本票影本,以供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