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3006號
債 權 人 將興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震國
上列債權人將興實業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健偵祐有限公司間支付
命令事件,債權人將興實業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
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債務人健偵祐有限公司已經廢止在案,台端以原負責人
為法定代理人並不合法,應先向公司所在地之法院聲請函查
該公司是否聲請破產或清算程序,並補正該公司之公司登記
事項卡(表)、全體股東名冊或董事名冊、股東會決議、公司
章程等資料,並陳報前開全部清算人為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二、依台端聲請狀所載,並未表明利息起算日、請求利息之利率
,請具狀補正。(一般債務如未約定清償期及利率,其利息
之請求,應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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