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2677號
CHDV,108,司促,2677,201904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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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2677號
債 權 人 鄭陳鴻 

債 務 人 陳傳志即御家一品軒

上列債權人鄭陳鴻聲請對債務人陳傳志即御家一品軒發支付命令
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標的並其數量及請求之原 因、事實,此於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款定有明文。又支付 命令之聲請,不合上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於 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支付命令之聲請,經本院於民國108年3月20日裁定命於 5日內補正請求標的及數量,此項裁定已於108年3月27日送 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 其程式顯不合法,依前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具狀附理由向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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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