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2561號
CHDV,108,司促,2561,201904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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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2561號
債 權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代 理 人 曹訓察 
債 務 人 張孟禛即張賴菊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劉羿汝即張賴菊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劉羿君即張賴菊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張睿翔即張宗鵬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張詩瑜即張宗鵬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張承駿即張宗鵬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張欣如即張宗鵬之繼承人



上二人之  洪巧巧  住彰化縣○○市○○里○○路000巷0號
法定代理人       4樓之1
           居臺中市○○區○○里○○路00號10樓
            之2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一、債務人張睿翔張詩瑜張承駿張欣如應於繼承被繼承人
  張宗鵬所得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捌拾玖萬
  貳仟肆佰肆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一月二十三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零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
  百零七年十二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
  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
  債務人張睿翔張詩瑜張承駿張欣如於繼承被繼承人張
  宗鵬所得遺產範圍內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張
  孟禛、劉羿汝劉羿君於繼承被繼承人張賴菊所得之遺產範
  圍內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
    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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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