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55號
原 告 建通洋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通裁
訴訟代理人 鄭志明律師
被 告 建威紡織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黃國城
追加被告 黃順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十四日上午十時十分,在本院第三十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請原告提出證物原本到庭。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施坤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詹國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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