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選字第5號
原 告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陳宗元
訴訟代理人 陳俊宏
李敏禎
林慧真
被 告 莊定山
上列當事人間當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3月27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於民國107年11月24日舉行之彰化縣第21屆芬園鄉溪頭村村長選舉之當選無效。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 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 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按當選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選舉委員會、檢察官或同一選 舉區之候選人得以當選人為被告,自公告當選人名單之日起 30日內,向該管轄法院提起當選無效之訴:一當選票數不實 ,足認有影響選舉結果之虞。二對於候選人、有投票權人或 選務人員,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妨害他人競選 、自由行使投票權或執行職務。三有第97條、第99條第1項 、第101條第1項、第102條第1項第1款、刑法第146條第1項 、第2項之行為。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下稱選罷法)第120 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被告為彰化縣第21屆芬園鄉溪頭村村 長選舉之候選人,該選舉於民國107年11月24日進行投開票 ,經彰化縣選舉委員會於107年11月30日公告被告當選,原 告於107年11月30日以被告有選罷法第99條第1項之行為向本 院提起當選無效訴訟,依上開規定,即無不合,應予准許。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為107年彰化縣芬園鄉溪頭村村長選舉 之候選人,為期其能順利當選,基於對有投票權之人行求、 期約及交付賄賂之意思,先於107年4月間向訴外人黃彩鳳以 新臺幣(下同)20,000元之價格購買鹹豬肉300份(每份6至 8兩),隨即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地點交付與附表所示有上 開選舉投票權之人,約定投票支持被告在上開選舉當選。被 告行為係屬選罷法第99條第1項之對於有投票權之人,行求 、期約或交付賄賂,而約定其為投票權一定之行使,爰依選
罷法第120條第1項第3款訴請宣告被告當選無效等語。並聲 明: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辯稱:伊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地點有送鹹豬肉給附表所 示之人,當時尚未登記為候選人,送鹹豬肉時有人問要不要 連任,曾請求幫忙投票給伊,但每年都有送鹹豬肉給靈安宮 志工、鄰長、貧苦家庭及身心障礙者,大部分是農曆過年或 中秋節等語。並為答辯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按對於有投票權之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 ,而約其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者,處三年以上十年 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 金。選罷法第99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當選人有該條項所定 之行為者,選舉委員會、檢察官或同一選舉區之候選人得以 當選人為被告,自公告當選人名單之日起三十日內,向該管 轄法院提起當選無效之訴。又法院審理選舉、罷免訴訟時, 應依職權調查必要之事證。選舉、罷免訴訟程序,除本法規 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但關於捨棄、認諾、訴訟 上自認或不爭執事實效力之規定,不在準用之列。選罷法第 120條第1項第3款、第127條第2項、第128條分別亦有規定。四、經查,被告為彰化縣第21屆芬園鄉溪頭村村長選舉之候選人 ,該選舉於107年11月24日進行投開票,經彰化縣選舉委員 會於107年11月30日公告被告當選;又被告於107年4月間向 訴外人黃彩鳳以20,000元之價格購買鹹豬肉300份(每份6至 8兩)後,並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地點交付與附表所示之人 ,而該等人就上開選舉為有投票權之人一節,此為被告所不 爭執,並有彰化縣選舉委員會107年11月30日公告等件在卷 可稽,堪認屬實。本件原告主張被告交付鹹豬肉與附表所示 之人,並約定投票支持被告上開選舉當選,被告則以前詞置 辯。依兩造前述主張,本件爭執厥於:被告交付鹹豬肉是否 構成選罷法第99條第1項之對於有投票權人,行求期約或交 付賄賂,而約投票權為一定行使之行為?
五、本院判斷如下:
㈠原告主張被告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地點交付鹹豬肉(每份約 6至8兩)與附表所示上開選舉有投票權之人,提出臺灣彰化 地方檢察署107年度選偵字第13號起訴書暨案卷為證(被告 涉對有投票權之人交付賄賂,因違反選罷法而被訴)。就該 等事實固為被告所不爭執,然本院仍應依職權調查必要之事 證,且基於性質與目的上之差異,民刑事訴訟對於證據能力 及證明力之審查,應當賦予不同之認定標準,民事法院基於 經驗法則就某一事實所為之真偽判斷,在證明度上只須達到 一般人依其生活經驗皆不會懷疑事實存在之高度蓋然性程度
即可。準此,本院依職權調閱被告上開刑事案件之審理卷宗 及判決書(本院107年度選訴字第3號,經被告自白犯罪改以 107年度選簡字第1號簡易判決)。得知,被告於上開刑事案 件偵查及審理時均已自承外,復核與附表所示之人於上開刑 事案件警詢、偵訊所述之內容相符,堪認為真。 ㈡按選罷法第99條第1項之賄選罪,係以對於有投票權之人, 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約其不行使投票權 或為一定之行使為構成要件。亦即須視行為人主觀上是否具 有行賄之犯意,而約使有投票權人為投票權一定之行使或不 行使;客觀上行為人所行求期約或交付之賄賂或不正利益是 否可認係約使投票權人為投票權之一定行使或不行使之對價 ;以及所行求、期約、交付之對象是否為有投票權人而定。 上開對價關係,在於行賄者之一方,係認知其所行求、期約 或交付之意思表示,乃為約使有投票權人為投票權一定之行 使或不行使;在受賄者之一方,亦應認知行賄者對其所行求 、期約或交付之意思表示,乃為約使其為投票權一定之行使 或不行使。且對有投票權人交付之財物或不正利益,並不以 金錢之多寡為絕對標準,而應綜合社會價值觀念、授受雙方 之認知及其他客觀情事而判斷(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893 號判例意旨參照)。又所指對價關係,必以該項財物或不正 利益,已達足以動搖或影響有投票權人之投票意向,始克相 當(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7188號判決意旨)。準此, 本院參酌被告交付鹹豬肉時請求附表所示有投票權之人幫忙 上開選舉投票給伊,而被告所交付之鹹豬肉每份約67元(被 告以20,000元之價格購買300份)雖非昂貴物品,然法務部 於90年10月8日以法檢字第036885號函所檢附「賄選犯行例 舉」第二項,以30元之商品價值,作為單純加深選民印象之 宣傳行為與動搖投票意向之賄選犯行二者之劃分基礎,且經 多年來廣為宣傳,已使多數候選人及選民獲悉,並產生合理 之信賴,本件行賄物品之單價顯已高於前述金額甚多,依社 會通念之認知,應可認定確屬「約以投票權為一定行使」之 財物賄賂。
㈢至被告辯稱其交付鹹豬肉時尚未登記為候選人云云,惟按選 罷法第99條第1項所設投票行賄處罰之規定,旨在防止金錢 之介入選舉,以維護選舉之公平與純正。在選風惡化下,候 選人為求當選,乃競相提早賄選活動。故候選人為求當選, 於選務機關發布選舉公告之前或其登記參選之前,即對於有 投票權之人預為賄賂,請求於選舉時投票支持,已足敗壞選 風。則於選務機關已發布選舉公告或候選人已登記參選後, 對於有投票權之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者,固應予以處罰
;即在選舉公告或該候選人登記參選前,行賄或受賄者,均 預期行賄者將來會參選,而約定予以投票支持時,自仍有公 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相關規定之適用,方合乎立法意旨。故行 賄時縱尚未登記參選或者已登記參選,然選務機關尚未審定 公告候選人名單前,如其已著手賄選之犯行,日後並實際登 記且經審定合格而取得候選人資格者,即與該罪之要件該當 (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15號判決意旨)。是縱被告交 付鹹豬肉時尚未登記為候選人,然其為求日後當選,對於有 投票權之人預為賄賂,請求於選舉時投票支持,已足敗壞選 風,嗣並實際登記且經審定合格為候選人,自有該規定適用 ,故被告此項辯稱,無可憑採。
㈣如上,復參被告於上開刑事案件自白交付賄賂之犯行,經本 院刑事庭認其違反選罷法第99條第1項而判處有期徒刑在案 。故被告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地點,對於附表所示之有投票 權人,以交付鹹豬肉之方式賄賂,而約其為支持被告當選一 定行使,被告確有選罷法第99條第1項所定之行為。六、從而,被告為107年彰化縣芬園鄉溪頭村村長選舉之當選人 ,有上開選罷法第99條第1項之對有選舉權之人交付賄賂, 約其投票權為一定行使之行為,則原告依選罷法第120條第1 項第3款規定,訴請求判決被告當選無效,為有理由。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未經援用之證 據,核與本件之結論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贅述,附此敘明。八、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28條本文,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 1項前段、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洪榮謙
法 官 林于人
法 官 范坤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曉汾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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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號 │ 受賄者 │ 時 間 │ 地 點 │ 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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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張錦水 │107年8月底某日 │彰化縣芬園鄉溪頭村彰│ │
│ │ │ │南路一段7之3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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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陳志良 │107年6、7月間某 │彰化縣芬園鄉溪頭村碧│ │
│ │ │日 │園路一段191巷21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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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黃源圳 │107年7月間某日 │彰化縣芬園鄉某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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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黃進達 │107年端午節(107│彰化縣芬園鄉溪頭村彰│ │
│ │ │年6月18日)前後 │南路一段253巷29弄6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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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莊東碧 │107年端午節前後 │彰化縣芬園鄉溪頭村碧│ │
│ │ │ │園路一段99巷12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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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高秀桃 │107年端午節前後 │彰化縣芬園鄉溪頭村碧│ │
│ │ │ │園路一段177巷7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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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 林松鎗 │107年端午節前後 │彰化縣芬園鄉溪頭村碧│ │
│ │ │ │園路一段129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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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 莊富 │107年5月間某日 │彰化縣芬園鄉碧園路一│ │
│ │ │ │段77巷7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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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 黃正本 │107年端午節前後 │彰化縣芬園鄉溪頭村彰│ │
│ │ │ │南路一段198巷30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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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 莊南貫 │107年8月23日12時│彰化縣芬園鄉溪頭村彰│ │
│ │ │30分 │南路一段299巷71弄26 │ │
│ │ │ │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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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 吳維新 │107年端午節時 │彰化縣芬園鄉靈安宮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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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 林素月 │107年端午節時 │彰化縣芬園鄉靈安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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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 張陳寶 │107年端午節時 │彰化縣芬園鄉靈安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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