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609號
原 告 賴朝雨
原 告 賴朝宗
原 告 賴甲乙
共同訴訟代理人 楊振裕律師
複代理人 陳柏宏律師
被 告 賴增配
訴訟代理人 林世祿律師
複代理人 江欣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三十日上午九時五十分,在本院第31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施坤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詹國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