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簡上字第74號
上 訴 人 黃坤堯
訴訟代理人 劉嘉堯律師
被上訴人 黃信瑜
訴訟代理人 林世祿律師
複代 理 人 江欣鞠
被上訴人 黃義雄
黃朱草
訴訟代理人 黃建明
被上訴人兼
承受訴訟人 黃芬蘭(黃乾育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被上訴人黃芬蘭為黃乾育之承受訴訟人,並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 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又依上開 規定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 ;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 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 168條、第175條第1項、第2項、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二、查被上訴人黃乾育於民國107年8月22日死亡,其繼承人為被 上訴人黃芬蘭(前順位繼承人張月夏已聲明拋棄繼承,經本 院家事法庭以107年司繼字第1506號事件准予備查),有戶 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本院家事庭函、查詢表等在卷可稽, 本院亦調閱前述家事事件案卷核屬相符。惟兩造迄未聲明承 受訴訟,本院爰據前段法規,裁定命被上訴人黃芬蘭應承受 訴訟,並續行訴訟。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洪榮謙
法 官 林于人
法 官 鍾孟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廖春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