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不當得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簡上字,107年度,160號
CHDV,107,簡上,160,201904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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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簡上字第160號
上 訴 人 曾應翔 
訴訟代理人 莊國禧律師
被上訴人  曾秉爵 
訴訟代理人 謝秉錡律師
複代理人  劉靜芬律師
被上訴人  曾秉瑜 
被上訴人  曾琝媗即曾鳳蘭

被上訴人  曾鳳姿 
被上訴人  曾秉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二十五日上午十時十分,在本院第31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施坤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詹國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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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