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6年度,464號
SCDM,106,訴,464,201708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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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宣示判決筆錄   106年度訴字第464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魏能旺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周凱珍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檢察官提起公訴(106
年度毒偵字第902 號)後,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於
中華民國106 年8 月31日下午4 時00分,在本院刑事第九法庭宣
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麗芬
           書記官 陳麗麗
           通 譯 張艾琤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
魏能旺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二、犯罪事實要旨:
魏能旺前於民國98年間,因①竊盜案件經本院98年度易字第 256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另因②施用第二級毒品 案件經本院99年度竹東簡字第4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月確 定;又因③竊盜案件,經本院99年度訴字第286 號判決判處 有期徒刑8 月,復經高等法院100 年度上訴字第1038號判決 駁回上訴確定。上開①、②、③案件經本院100 年度聲字第 724 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 年10月確定,於101 年5 月6 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於本件構成累犯)。詎其仍不知 戒除毒癮,於106 年3 月3 日晚間8 時許,在其友人位於新 竹市竹光路某住處內,以燒烤玻璃球方式同時施用第一級毒 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次。嗣於106 年3 月 5 日晚間11時40分許,經警徵得其同意採尿送驗,結果確呈 嗎啡、安非他命及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悉上情。三、處罰條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刑法第47條第1 項。四、附記事項:
被告以燒烤玻璃球方式同時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 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 及施用第二級毒品罪2 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 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處斷。
五、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於本訊 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 ;第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 款被告所



犯之罪非第455 條之2 第1 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 款 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 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 「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 刑,以宣告緩刑或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 規定者外,檢察官與被告均不得上訴。
六、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 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本案經廖啟村檢察官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1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麗芬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麗麗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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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