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6年度,925號
CHDV,106,訴,925,201904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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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925號
原   告 鄭美圓 



訴訟代理人 盧錫銘律師
被   告 葉正賢 
      葉金昌 
訴訟代理人 林郁唯 
被   告 黃金富 
      廖素霞 
      陳柱  
訴訟代理人 陳重洲 
被   告 劉祺麟 
      葉正宗 
      邱育芳 
訴訟代理人 葉錦昇 
被   告 廖枝楠 
 
      林谷韋 
      葉宸妤 
      鄭美足 
      陳永洲 

      林新丁 
      陳瑞珠 

法定代理人 邱淑慧 

被   告 陳炳耀 
      李育淋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3月27日所為之
第一審判決,其原、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中關於附表二共有人找補明細表,應更正為本裁定之附表二共有人找補明細表。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中關於附表二共有人找補明細表,固已備 註:「鑑定人以107年12月17日本院函送鑑定日期為價格日 期,於107年12月19日申印系爭土地謄本,比對附圖分割方 案圖,其中葉宸妤(取得原共有人呂見成之應有部分)、葉 楚生(取得原共有人林谷韋之應有部分)於土地謄本已登記 為共有人,但於附圖分割圖尚列分割後取得者為呂見成、林 谷韋,爰製表如上,容生混淆、疑義。惟基於訴訟繫屬對人 之效力,與確定判決之既判力,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1項、 第401條第1項可加參照,故附表林谷韋葉楚生自應視為一 體;葉宸妤呂見成自應視為一體,可堪自行參照鑑定報告 再予計算調整,若兩造認此部分計算調整應更加明確,可聲 請本院再函由鑑定單位補充之,特此說明」等語。惟當事人 之計算調整究有繁瑣,易滋爭執、錯誤。爰本院再函由鑑定 人予以計算調整而受覆如本裁定之附表二所示,當可免致誤 算等爭執,係合於前段所揭法規意旨,故即裁定更正如主文 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榮謙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廖春慧
附表二:共有人找補明細表(單位:新臺幣元)┌────┬─────────────────────────────────────────────┐
│ │ 受 補 償 人 │
│應補償人├────┬─────┬─────┬─────┬─────┬─────┬─────┬────┤
│ │陳柱葉正宗邱育芳鄭美足鄭美圓林谷韋陳混雄之繼│林新丁
│ │ │ │ │ │ │ │承人陳瑞珠│ │
│ │ │ │ │ │ │(應有部分│、陳炳耀、│ │
│ │ │ │ │ │ │已移轉登記│李育淋公同│ │
│ │ │ │ │ │ │為葉楚生取│共有 │ │
│ │ │ │ │ │ │得) │ │ │
├────┼────┼─────┼─────┼─────┼─────┼─────┼─────┼────┤
葉正賢 │13,288元│112,645元 │139,589元 │73,844元 │73,844元 │62,693元 │76,045元 │60,068元│
├────┼────┼─────┼─────┼─────┼─────┼─────┼─────┼────┤
葉金昌 │5,053元 │42,839元 │53,085元 │28,083元 │28,083元 │23,842元 │28,920元 │22,844元│
├────┼────┼─────┼─────┼─────┼─────┼─────┼─────┼────┤
黃金富 │19,801元│167,867元 │208,019元 │110,045元 │110,045元 │93,427元 │113,324元 │89,515元│
├────┼────┼─────┼─────┼─────┼─────┼─────┼─────┼────┤




廖素霞 │12,243元│103,788元 │128,613元 │68,038元 │68,038元 │57,763元 │70,066元 │55,345元│
├────┼────┼─────┼─────┼─────┼─────┼─────┼─────┼────┤
劉祺麟 │15,857元│134,427元 │166,581元 │88,124元 │88,124元 │74,816元 │90,749元 │71,683元│
├────┼────┼─────┼─────┼─────┼─────┼─────┼─────┼────┤
廖枝楠 │13,468元│114,176元 │141,486元 │74,848元 │74,848元 │63,545元 │77,078元 │60,884元│
├────┼────┼─────┼─────┼─────┼─────┼─────┼─────┼────┤
呂見成(│10,894元│92,351元 │114,440元 │60,541元 │60,541元 │51,398元 │62,344元 │49,246元│
│應有部分│ │ │ │ │ │ │ │ │
│已移轉登│ │ │ │ │ │ │ │ │
│記為葉宸│ │ │ │ │ │ │ │ │
│妤取得)│ │ │ │ │ │ │ │ │
├────┼────┼─────┼─────┼─────┼─────┼─────┼─────┼────┤
陳永洲 │10,129元│85,868元 │106,407元 │56,291元 │56,291元 │47,790元 │57,968元 │45,789元│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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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