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6年度,1277號
CHDV,106,訴,1277,201904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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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277號
原   告 邱瑞芳 
訴訟代理人 蔡奉典律師
被   告 王志溢 

訴訟代理人 王俊棟 
被   告 張崑龍 

被   告 張馮麗珠
被   告 邱深山 

被   告 邱深海 

被   告 邱深池 

被   告 邱深闊 

被   告 邱深在 
被   告 邱深添 

被   告 陳雍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2月27日所
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中關於被告「王志鎰」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王志溢」。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將被告王志溢誤植為「王志鎰」,應予 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施坤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詹國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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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