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裁定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單聲沒字,108年度,20號
CHDM,108,單聲沒,20,201904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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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單聲沒字第20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京諺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賭博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8年度執聲
沒字第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蘋果廠牌行動電話壹支(含SIM卡壹張)沒收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楊京諺所涉賭博案件,業經臺灣彰化地 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6年度偵字第8155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 ,扣案之iphone行動電話1支係屬被告所有,且為犯罪所用 之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聲請 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 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 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 ,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 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 9條之1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因犯賭博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 官以106年度偵字第8155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有該緩起訴 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參。扣 案之蘋果廠牌行動電話(含SIM卡1張)1支,為被告所有供簽 注六合彩賭博所用之物,業據被告於偵查時供承在卷(見偵 卷第33頁反面),是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上開物品,於 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5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鶴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當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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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