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著作權法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智簡字,107年度,23號
CHDM,107,智簡,23,201904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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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智簡字第23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江晉碩




      江家豪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12月28日所
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關於「扣案之仿冒任天堂紅白機貳拾臺」更正為「扣案之仿冒任天堂紅白機貳拾壹臺」。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 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 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關於扣案物品沒收數量 有主文所示之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8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怡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吳冠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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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