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交附民字,107年度,90號
CHDM,107,交附民,90,201904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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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交附民字第90號
原   告 邱菀筑
原 告 兼
法定代理人 林美秀
原   告 邱宗傑
      沈寶玉
上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劉嘉堯律師
原   告 黃治勝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黃昭域
      邱心怡
原   告 邱俊富
被   告 黃文珍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107年度交訴字第76號),經原告
對其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
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
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玉齡
                   法 官 梁晉嘉
                   法 官 黃麗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0  日
                書  記  官 卓千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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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