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交附民字第90號
原 告 邱菀筑
原 告 兼
法定代理人 林美秀
原 告 邱宗傑
沈寶玉
上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劉嘉堯律師
原 告 黃治勝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黃昭域
邱心怡
原 告 邱俊富
被 告 黃文珍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107年度交訴字第76號),經原告
對其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
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
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玉齡
法 官 梁晉嘉
法 官 黃麗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0 日
書 記 官 卓千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