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協商程序宣示判決筆錄 106年度訴字第668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宜琳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陳志忠
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9
318、10971號、105年度偵字第1206 號),本院裁定由受命法官
獨任行簡式審判程序,並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於中華民國10
8年4月25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宣示判決,以代判決書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黃士瑋
書記官 陳文俊
通 譯 翁婉婷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並告知上訴限制、期間及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內容:一、主 文:
蔡宜琳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共拾壹罪,各處有期徒 刑壹年貳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緩刑肆年,並應於 本判決確定之日起參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陸萬元。二、犯罪事實要旨:
(一)陳潮榮、劉育維、廖國豪、鐘勝裕、李侑承、賴世宗、蔡 文瑜、呂智豪、林宸希等人(除已歿之呂智豪業經本院另 為不受理判決外,餘均由本院另行判決),共同意圖為自 己不法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 先後加入陳潮榮所籌組之詐騙集團,並在高雄市○○區○ ○路00巷0號7樓之2、臺中市○○區○○路00號6樓之1 、 臺中市○○區○○路0段000○0號11樓之2等地點,分別擔 任一線人員(負責登入大陸地區交友網站,與被害人聊天 、培養感情)或二線人員(負責扮演一線人員之長輩,讓 被害人提供銀行帳號、密碼或匯款),而為附表所示之各 該犯行。
(二)賴明德(由本院另行判決)、蔡宜琳與上開詐騙集團成員 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 之犯意聯絡,於民國104年5月26日加入上開詐騙集團,由 賴明德提供其持有之大陸地區銀行帳戶(下稱大車帳戶) ,供上開詐騙集團成員將詐得之贓款匯入,再將大車帳戶 內之贓款轉匯至其他不同之大陸地區銀行帳戶(下稱小車 帳戶),並以Skype 通訊軟體通知車手持銀聯卡,至臺灣
地區各自動櫃員機提領小車帳戶內之贓款;蔡宜琳則負責 承租臺中市○○路0段000號3樓3A 作為水房,供賴明德進 行上述工作,並替賴明德將贓款匯至臺灣地區之人頭帳戶 內。
三、處罰條文: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
四、附記事項:
無。
五、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4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 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 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 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 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 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法院應於 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 緩刑或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 不得上訴。
六、本件如得上訴且不服本判決時,得自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1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七、依據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9規定,作成本宣示判決筆錄,以 代判決書。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5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士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文俊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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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被害人│ 詐騙過程 │參與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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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徐宏 │大陸地區人民徐宏於104年6月4日, │陳潮榮、│
│(起│ │在網路之世紀佳緣網站,結識偽稱「│劉育維、│
│訴書│ │陳國豪」之詐騙集團成員,「陳國豪│廖國豪、│
│附表│ │」並以QQ號碼0000000000號、手機號│鐘勝裕、│
│二編│ │碼0000000000號,與徐宏聯繫,因徐│李侑承、│
│號16│ │宏欲至臺灣旅遊,「陳國豪」佯稱其│賴世宗、│
│) │ │表哥欲協助辦理臺灣入境手續,另由│蔡文瑜、│
│ │ │詐騙集團成員,以QQ號碼0000000000│賴明德、│
│ │ │號與徐宏聯繫,佯稱入境手續需要財│蔡宜琳 │
│ │ │產證明,並指示徐宏上網連結至虛偽│ │
│ │ │之大陸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及經濟犯│ │
│ │ │罪偵查局網頁,致使徐宏陷於錯誤,│ │
│ │ │於上開假網頁輸入其所有之中國工商│ │
│ │ │銀行帳號及密碼,嗣詐騙集團成員取│ │
│ │ │得前開帳號及密碼後,於同日以網路│ │
│ │ │轉帳方式,由其帳戶轉出4萬9900元 │ │
│ │ │至水房所持有之銀行帳戶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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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王婷 │大陸地區人民王婷於104年4、5月間 │陳潮榮、│
│(起│ │,在網路之世紀佳緣網站,結識詐騙│劉育維、│
│訴書│ │集團成員,因王婷欲至臺灣旅遊,該│廖國豪、│
│附表│ │詐騙集團成員佯稱其表哥欲協助辦理│鐘勝裕、│
│二編│ │臺灣入境手續,另由偽稱「智義」之│李侑承、│
│號6 │ │詐騙集團成員,以QQ號碼0000000000│賴世宗、│
│) │ │號與王婷聯繫,佯稱入境手續需要財│蔡文瑜、│
│ │ │產證明,並指示王婷上網連結至虛偽│賴明德、│
│ │ │之大陸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及經濟犯│蔡宜琳 │
│ │ │罪偵查局網頁,致使王婷陷於錯誤,│ │
│ │ │於上開假網頁輸入其所有之中國農業│ │
│ │ │銀行帳號及密碼,嗣詐騙集團成員取│ │
│ │ │得前開帳號及密碼後,於104年6月9 │ │
│ │ │日,以網路轉帳方式,由其帳戶轉出│ │
│ │ │5萬元至水房所持有之銀行帳戶內。 │ │
├──┼───┼────────────────┼────┤
│ 3 │楊清霞│大陸地區人民楊清霞於104年4月27日│陳潮榮、│
│(起│ │,在網路之世紀佳緣網站,結識由鐘│劉育維、│
│訴書│ │勝裕所偽稱「柯彥凱」之男子,鐘勝│廖國豪、│
│附表│ │裕並以手機號碼0000000000號、0987│鐘勝裕、│
│二編│ │271465號、QQ號碼0000000000號,與│李侑承、│
│號4 │ │楊清霞聯繫,因楊清霞欲至臺灣旅遊│賴世宗、│
│) │ │,需辦理其臺灣入境手續,鐘勝裕向│蔡文瑜、│
│ │ │楊清霞佯稱需要財力證明5萬元,表 │賴明德、│
│ │ │示要先匯2萬5000元給楊清霞,要楊 │蔡宜琳 │
│ │ │清霞匯人民幣5萬元以辦理,並以虛 │ │
│ │ │偽之簡訊通知稱已匯款,致使楊清霞│ │
│ │ │陷於錯誤,將其所有之中國農業銀行│ │
│ │ │卡號照片及密碼通過QQ號碼傳送予鐘│ │
│ │ │勝裕,嗣詐騙集團成員取得前開帳號│ │
│ │ │及密碼後,於104年6月10日,以網路│ │
│ │ │轉帳方式,由其帳戶轉出2萬5000元 │ │
│ │ │至水房所持有之銀行帳戶內。 │ │
├──┼───┼────────────────┼────┤
│ 4 │ 吳琪 │大陸地區人民吳琪於104年6月初,在│陳潮榮、│
│(起│ │網路之世紀佳緣網站,結識偽稱「陳│劉育維、│
│訴書│ │孟德」之詐騙集團成員,「陳孟德」│廖國豪、│
│附表│ │並以QQ號碼0000000000號,與吳琪聯│鐘勝裕、│
│二編│ │繫,因吳琪欲至臺灣旅遊,「陳孟德│李侑承、│
│號17│ │」佯稱其舅舅欲協助辦理臺灣入境手│賴世宗、│
│) │ │續,另由偽稱「陳孟德」舅舅之詐騙│蔡文瑜、│
│ │ │集團成員,以QQ號碼0000000000號與│賴明德、│
│ │ │吳琪聯繫,佯稱入境手續需要財產證│蔡宜琳 │
│ │ │明,並指示吳琪上網連結至虛偽之大│ │
│ │ │陸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及經濟犯罪偵│ │
│ │ │查局網頁,致使吳琪陷於錯誤,於上│ │
│ │ │開假網頁輸入其所有之中國農業銀行│ │
│ │ │帳號及密碼,嗣詐騙集團成員取得前│ │
│ │ │開帳號及密碼後,於104年6月29日,│ │
│ │ │以網路轉帳方式,由其帳戶轉出4萬 │ │
│ │ │9950元至水房所持有之銀行帳戶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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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楊梅 │大陸地區人民楊梅於104年6、7月間 │陳潮榮、│
│(起│ │,在網路之世紀佳緣網站,結識偽稱│劉育維、│
│訴書│ │「陳世杰」之詐騙集團成員,「陳世│廖國豪、│
│附表│ │杰」並以QQ號碼及手機號碼00000000│鐘勝裕、│
│二編│ │95號,與楊梅聯繫,因楊梅欲至臺灣│李侑承、│
│號2 │ │旅遊,「陳世杰」佯稱其伯父欲協助│賴世宗、│
│) │ │辦理臺灣入境手續,另由偽稱「陳世│蔡文瑜、│
│ │ │杰」伯父之詐騙集團成員,以手機號│賴明德、│
│ │ │碼0000000000號與楊梅聯繫,佯稱入│蔡宜琳 │
│ │ │境手續需要財產證明,並指示楊梅上│ │
│ │ │網連結至虛偽之大陸公安部出入境管│ │
│ │ │理局及經濟犯罪偵查局網頁,致使楊│ │
│ │ │梅陷於錯誤,於上開假網頁輸入其所│ │
│ │ │有之中國農業銀行帳號及密碼,嗣詐│ │
│ │ │騙集團成員取得前開帳號及密碼後,│ │
│ │ │以網路轉帳方式,由其帳戶轉出6萬 │ │
│ │ │元至水房所持有之銀行帳戶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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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王雪梅│大陸地區人民王雪梅於104年5月間,│陳潮榮、│
│(起│ │在網路之世紀佳緣網站,結識偽稱「│劉育維、│
│訴書│ │林軒宇」之詐騙集團成員,「林軒宇│廖國豪、│
│附表│ │」並以手機號碼0000000000號,與王│鐘勝裕、│
│二編│ │雪梅聯繫,因王雪梅欲至臺灣旅遊,│李侑承、│
│號11│ │「林軒宇」佯稱其舅舅欲協助辦理臺│賴世宗、│
│) │ │灣入境手續,惟需要5萬元作為證明 │蔡文瑜、│
│ │ │,「林軒宇」願意代出2萬5000元云 │賴明德、│
│ │ │云,致使王雪梅陷於錯誤,分別於同│蔡宜琳 │
│ │ │年6月23日匯款5000元、6月24日匯款│ │
│ │ │2萬元至「林軒宇」指定之銀行帳戶 │ │
│ │ │內。惟嗣後詐騙集團成員又將2萬500│ │
│ │ │0元匯還予王雪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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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陳國芳│大陸地區人民陳國芳於104年6月25日│陳潮榮、│
│(起│ │,結識詐騙集團成員,該詐騙集團並│劉育維、│
│訴書│ │以手機號碼0000000000號,與陳國芳│廖國豪、│
│附表│ │聯繫,因陳國芳欲至臺灣旅遊,詐騙│鐘勝裕、│
│二編│ │集團成員佯稱係在旅遊公司工作欲協│李侑承、│
│號15│ │助辦理臺灣入境手續,惟需要5萬元 │賴世宗、│
│) │ │作為保證,並指示陳國芳上網連結至│蔡文瑜、│
│ │ │虛偽之大陸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及經│賴明德、│
│ │ │濟犯罪偵查局網頁,致使陳國芳陷於│蔡宜琳 │
│ │ │錯誤,於上開假網頁輸入其所有之中│ │
│ │ │國工商銀行帳號及密碼,嗣詐騙集團│ │
│ │ │成員取得前開帳號及密碼後,於同日│ │
│ │ │以網路轉帳方式,由其帳戶轉出4萬9│ │
│ │ │999元至水房所持有之銀行帳戶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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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 林丹 │大陸地區人民林丹於104年6月23日,│陳潮榮、│
│(起│ │在網路之世紀佳緣網站,結識偽稱「│劉育維、│
│訴書│ │柯凱富」之詐騙集團成員,「柯凱富│廖國豪、│
│附表│ │」並以QQ號碼000000000號及手機號 │鐘勝裕、│
│二編│ │碼0000000000號,與林丹聯繫,因林│李侑承、│
│號7 │ │丹欲至臺灣旅遊,「柯凱富」佯稱其│賴世宗、│
│) │ │叔叔欲協助辦理臺灣入境手續,另由│蔡文瑜、│
│ │ │偽稱「柯凱富」叔叔之詐騙集團成員│呂智豪、│
│ │ │,以QQ號碼0000000000號與林丹聯繫│林宸希、│
│ │ │,佯稱入境手續需要財產證明,並指│賴明德、│
│ │ │示林丹上網連結至虛偽之大陸公安部│蔡宜琳 │
│ │ │出入境管理局及經濟犯罪偵查局網頁│ │
│ │ │,致使林丹陷於錯誤,於上開假網頁│ │
│ │ │輸入其所有之興業銀行帳號及密碼,│ │
│ │ │嗣詐騙集團成員取得前開帳號及密碼│ │
│ │ │後,於104年7月3日,以網路轉帳方 │ │
│ │ │式,由其帳戶轉出53萬9209元至水房│ │
│ │ │所持有之銀行帳戶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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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徐瑞霞│大陸地區人民徐瑞霞於104年6月間,│陳潮榮、│
│(起│ │在網路之世紀佳緣網站,結識偽稱「│劉育維、│
│訴書│ │李建昇」之詐騙集團成員,「李建昇│廖國豪、│
│附表│ │」並以手機號碼0000000000號、0963│鐘勝裕、│
│二編│ │794928號,與徐瑞霞聯繫,因徐瑞霞│李侑承、│
│號9 │ │欲至臺灣旅遊,「李建昇」佯稱其伯│賴世宗、│
│) │ │父欲協助辦理臺灣入境手續,另由偽│蔡文瑜、│
│ │ │稱「李建昇」伯父之詐騙集團成員,│呂智豪、│
│ │ │與徐瑞霞聯繫,佯稱入境手續需要財│林宸希、│
│ │ │產證明,並指示徐瑞霞上網連結至虛│賴明德、│
│ │ │偽之大陸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及經犯│蔡宜琳 │
│ │ │罪偵查局網頁,致使徐瑞霞陷於錯誤│ │
│ │ │,於上開假網頁輸入其所有之中國農│ │
│ │ │業銀行帳號及密碼,嗣詐騙集團成員│ │
│ │ │取得前開帳號及密碼後,逕於同年7 │ │
│ │ │月4日,以網路轉帳方式,由其帳戶 │ │
│ │ │轉出5萬9980元至水房所持有之銀行 │ │
│ │ │帳戶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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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黃曉莉│大陸地區人民黃曉莉於104年6月30日│陳潮榮、│
│(起│ │,在網路之世紀佳緣網站,結識偽稱│劉育維、│
│訴書│ │「陳志宏」之詐騙集團成員,「陳志│廖國豪、│
│附表│ │宏」並以QQ號碼0000000000號及手機│鐘勝裕、│
│二編│ │號碼0000000000號,與黃曉莉聯繫,│李侑承、│
│號3 │ │因黃曉莉欲至臺灣旅遊,「陳志宏」│賴世宗、│
│) │ │佯稱其表哥欲協助辦理臺灣入境手續│蔡文瑜、│
│ │ │,另由偽稱「陳志宏」表哥之詐騙集│呂智豪、│
│ │ │團成員,以QQ號碼0000000000號與黃│林宸希、│
│ │ │曉莉聯繫,佯稱入境手續需要財產證│賴明德、│
│ │ │明,並指示黃曉莉上網連結至虛偽之│蔡宜琳 │
│ │ │大陸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及經濟犯罪│ │
│ │ │偵查局網頁,致使黃曉莉陷於錯誤,│ │
│ │ │於上開假網頁輸入其所有之中國工商│ │
│ │ │銀行帳號及密碼,嗣詐騙集團成員取│ │
│ │ │得前開帳號及密碼後,於104年7月12│ │
│ │ │日,以網路轉帳方式,由其帳戶轉出│ │
│ │ │4萬9999元至水房所持有之銀行帳戶 │ │
│ │ │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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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 孫健 │大陸地區人民孫健於104年6月中旬,│陳潮榮、│
│(起│ │在大陸地區世紀佳緣網站,結識蔡文│劉育維、│
│訴書│ │瑜所偽稱之女子「繆念婷」,蔡文瑜│廖國豪、│
│附表│ │並以QQ號碼0000000000號、00000000│鐘勝裕、│
│二編│ │30號、0000000000號、手機號碼0976│李侑承、│
│號1 │ │140591號、0000000000號,與孫健聯│賴世宗、│
│) │ │繫,因孫健欲至臺灣旅遊,蔡文瑜於│蔡文瑜、│
│ │ │104年7月14日佯稱其兄欲協助辦理臺│呂智豪、│
│ │ │灣入境手續,另由陳潮榮偽稱係「繆│林宸希、│
│ │ │念婷」之兄,並以QQ號碼0000000000│賴明德、│
│ │ │號與孫健聯繫,佯稱入境手續需要財│蔡宜琳 │
│ │ │產證明,並指示孫健上網連結至虛偽│ │
│ │ │之大陸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及經濟犯│ │
│ │ │罪偵查局網頁,致使孫健陷於錯誤,│ │
│ │ │於上開假網頁輸入其所有之中國農業│ │
│ │ │銀行帳號及密碼,嗣詐騙集團成員取│ │
│ │ │得前開帳號及密碼後,以網路轉帳方│ │
│ │ │式,由其帳戶轉出2萬元至水房所持 │ │
│ │ │有之銀行帳戶內。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