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行政),簡字,107年度,12號
PTDA,107,簡,12,201904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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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7年度簡字第12號
原   告 歐李少紅 
輔 佐 人 黃祺揚  
被   告 屏東縣政府
代 表 人 潘孟安  
訴訟代理人 劉玠吟  
      陳韋富  
      徐芳臨  
上列當事人間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事件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8 年7 月30日下午3 時30分,在本院行政訴訟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韓靜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 日
書記官 洪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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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