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選字第30號
原 告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訴訟代理人 曾智暐
林郁昇
被 告 黃仁瑞
訴訟代理人 王建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當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4 月10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民國一0七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舉行之屏東縣新園鄉仙吉村第二十一屆村長選舉公告當選人黃仁瑞之當選無效。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為屏東縣新園鄉仙吉村第21屆村長選舉兩名 候選人之一(另一候選人為尋求連任之林良達),該選舉於 民國107 年11月24日投票,開票結果由被告獲勝,經屏東縣 選舉委員會於107 年11月30日以屏選一字第10731502611 號 公告被告當選。惟被告於競選期間,為圖順利當選,竟基於 賄選之犯意,以每票新台幣(下同)1 千元之代價,向設籍 該村之有投票權人買票,計有:㈠交付設籍屏東縣○○鄉○ ○村○○路0 巷00號之黃金英4 萬元,以其中4 千元向黃金 英買票(含其戶內其餘3 票),並著由黃金英於107 年11月 11日至18日間,向如附表一所示設籍同巷之有投票權人(含 戶內其他有投票權之人)買票,請求投票支持被告。㈡交付 設籍屏東縣○○鄉○○村○○路00○00號之許李受花2 萬2 千元,以其中5 千元向許李受花買票(含其戶內其餘4 票) ,並著由許李受花於107 年11月11日至18日間,向如附表二 所示有投票權之鄰居買票(含戶內其他有投票權之人,編號 1 楊德勝、何金燕夫妻部分,僅止於行求階段),請求投票 支持被告。㈢交付設籍屏東縣○○鄉○○路00巷0 弄0 號之 許玲瑛4 千元,由許玲瑛於107 年11月16日傍晚,在同弄8 號洪貞汝住處前,向洪貞汝買票(含其兄洪水騰等人共4 票 ),請求投票支持被告。被告有上開該當於公職人員選舉罷 免法第99條第1 項所定之賄選行為,伊得於法定30日期間內 ,依同法第120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提起當選無效之訴, 請求宣告被告之當選無效等情,並聲明:如主文所示。二、被告則以:伊對於原告主張伊以每票1 千元之代價,向黃金 英、許李受花買票,並透過其等向如附表一、二所示有投票 權人買票之事實,並不爭執。惟伊與許玲瑛素不相識,絕無 可能透過許玲瑛買票,且洪貞汝之兄洪水騰從事資源回收工
作,乃林良達競選團隊之成員,伊亦無甘冒風險向其兄妹買 票之可能。本件選舉結果,伊得票1,091 票,遠勝對手林良 達之700 票,縱使扣除原告所主張伊買票之票數50餘票,亦 不足認有影響選舉結果之虞,原告之請求,非有理由等語, 資為抗辯,並聲明:㈠原告之訴駁回。㈡訴訟費用由原告負 擔。
三、本件被告係屏東縣新園鄉仙吉村第21屆村長選舉兩名候選人 之一(另一候選人為尋求連任之林良達),107 年11月24日 投、開票之結果,由被告獲勝,經屏東縣選舉委員會於107 年11月30日以屏選一字第10731502611 號公告被告當選。原 告以被告有賄選之情事為由,於107 年12月28日對被告提起 當選無效之訴,尚未逾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20 條第1 項 所定之30日期間等事實,為兩造所不爭執,並有屏東縣選舉 委員會107 年11月30日屏選一字第10731502611 號公告在卷 可稽,堪信為實在。
四、按對於有投票權之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 ,而約其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者,處3 年以上10年 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100 萬元以上1,000 萬元以下 罰金。當選人有第99條第1 項之行為者,選舉委員會、檢察 官或同一選舉區之候選人得以當選人為被告,自公告當選人 名單之日起30日內,向該管轄法院提起當選無效之訴;前2 項當選無效之訴經判決確定者,不因同一事由經刑事判決無 罪而受影響。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1 項、第120 條 第1 項第3 款及同條第3 項定有明文。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原名戡亂時期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於69年5 月6 日完成 立法(同年5 月14日公布),並未將賄選行為列為當選無效 之事由,72年及80年修正時,亦均以賄選案件係刑事案件, 須三審定讞,而當選無效之訴則係民事訴訟事件,二審終結 (78年2 月3 日修正前為一審終結),於賄選案件未確定前 ,若可提起當選無效之訴,顯不合理,而未將其列為當選無 效之事由。直至83年修正時,始基於防制候選人以金錢介入 選舉之立法意旨,將賄選行為列為當選無效之事由,惟因以 刑事犯罪之事由作為民事判決之依據,其將來之判決結果可 能不同,為免民、刑事判決兩歧造成困擾,遂同時增設「經 判決當選無效確定者,不因同一事由經刑事判決無罪而受影 響」之規定。由此立法沿革觀之,本件當選無效之訴,自不 以被告所涉賄選罪嫌業經刑事判決確定為必要,亦不因將來 刑事判決結果是否不同而受影響。
五、本件原告主張:被告參加107 年11月24日舉行之屏東縣新園 鄉仙吉村第21屆村長選舉,於競選期間,以每票1 千元之代
價,向有投票權之黃金英、許李受花買票,並透過黃金英、 許李受花分別向如附表一、二所示有投票權之人買票(除楊 德勝、何金燕夫妻部分僅止於行求階段外,其餘諸人均已至 交付賄賂之階段),請求其等投票支持之事實,為被告所不 爭執,並經黃金英、許李受花及如附表一、二所示之賄選對 象於刑案偵查中供稱屬實,復經本院調閱臺灣屏東地方檢察 署107 年度選偵第56、249 號、選偵緝字第1 號及108 年度 選偵字第17號等偵查卷宗(含警卷)查明無訛,堪信為實在 。黃金花、許李受花及如附表一、二所示賄選對象所收受其 戶內其他有投票權人之賄款部分,據其等於刑案偵查中所供 ,均尚未轉交或轉告,僅止於預備階段,此部分應認被告尚 未成立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1 項所定之行求、期約 或交付賄選罪名。至許李受花及如附表一所示之陳慈婷、李 月照、黃秀越,於收受後主動退還賄款,則不影響被告已成 立之交付賄選罪名。按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1 項所 定行求、期約或交付賄選罪名之成立,並不以足認有影響選 舉結果之虞為要件,同法第120 條第1 項第3 款所定,以候 選人有上開第99條第1 項之賄選行為為由,提起當選無效之 訴,亦不以足認有影響選舉結果之虞為必要(同條項第1 款 關於當選票數不實之規定參照)。準此,縱使被告之得票數 1,091 票,遠較其對手林良達之得票數700 票,多出391 票 ,而其買票之數量不過區區數十票,亦無礙於宣告其當選無 效。從而,原告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20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提起本件當選無效之訴,請求宣告被告之當選無效 ,於法即屬有據。又原告主張被告透過許玲瑛以4 千元向洪 貞汝買票(含其兄洪水騰等人共4 票)一節,為許玲瑛於刑 案偵查中所堅決否認,被告亦否認確有其事。此部分原告之 主張,主要係以洪貞汝之供述為依據,無論是否屬實,對於 本件判決之結果均不生影響,爰不予贅述,併此敘明。六、綜上所述,本件原告以被告有賄選行為為由,依公職人員選 舉罷免法第120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對被告提起當選無效 之訴,請求判決107 年11月24日舉行之屏東縣新園鄉仙吉村 第21屆村長選舉公告當選人黃仁瑞之當選無效,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
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9 日
選舉法庭 審判長法 官 凃春生
法 官 程耀樑
法 官 林婕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謝宏緯
附表一:
┌──┬─────┬─────┬────────────┐
│編號│ 賄選對象 │ 賄選金額 │ 備 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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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張貴春 │ 3 千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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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陳金鳳 │ 4 千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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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羅潘秀桂 │ 2 千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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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李明乾 │ 1 千元 │ │
├──┼─────┼─────┼────────────┤
│ 5 │ 邱黃嘉慧 │ 2 千元 │ │
├──┼─────┼─────┼────────────┤
│ 6 │ 王麗蓉 │ 2 千元 │ │
├──┼─────┼─────┼────────────┤
│ 7 │ 林張雪嬌 │ 3 千元 │ │
├──┼─────┼─────┼────────────┤
│ 8 │ 陳慈婷 │ 2 千元 │查獲前退還黃金英。 │
├──┼─────┼─────┼────────────┤
│ 9 │ 許新輝 │ 1 千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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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 李月照 │ 3 千元 │查獲前交由黃金英之夫周茂│
│ │ │ │欽退還黃金英。 │
├──┼─────┼─────┼────────────┤
│ 11 │ 黃秀越 │ 2 千元 │查獲前退還黃金英。 │
├──┼─────┼─────┼────────────┤
│合計│ │2 萬5 千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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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
┌──┬─────┬─────┬────────────┐
│編號│ 賄選對象 │賄選金額 │ 備 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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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楊德勝 │ 2 千元 │二人為夫妻關係,無收受賄│
│ │ 何金燕 │ │款之犯意,僅止於行求階段│
│ │ │ │,當晚立即至被告之競選總│
│ │ │ │部,交由被告之女黃曉蓁退│
│ │ │ │還被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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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潘榮宗 │ 6 千元 │最初僅承認收受1 千元,嗣│
│ │ │ │後坦承確實收受6 千元(見│
│ │ │ │107 年度選偵字第56號卷第│
│ │ │ │455 頁警詢筆錄)。 │
├──┼─────┼─────┼────────────┤
│ 3 │ 楊陳清葉 │ 3 千元 │ │
├──┼─────┼─────┼────────────┤
│ 4 │ 吳麗紅 │ 3 千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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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林金蓮 │ 3 千元 │最初否認,嗣後坦承確有收│
│ │ │ │受賄款3 千元(見107 年度│
│ │ │ │選偵字第56號卷第470 、47│
│ │ │ │1 頁警詢筆錄及第483 頁檢│
│ │ │ │察官訊問筆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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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計│ │1 萬7 千元│許李受花收受之賄賂5 千元│
│ │ │ │,於查獲前交由被告之妻黃│
│ │ │ │楊麗銀退還被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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