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8年度,32號
PTDV,108,訴,32,201904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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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2號
原   告 李錫漢 
被   告 王宥鈞 
法定代理人 陳慈麗 
法定代理人 王晟隆 
訴訟代理人 蘇淑華律師
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8 年7 月30日下午3 時00分,在本院民事第一第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韓靜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 日
書記官 洪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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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