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租賃物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223號
PTDV,108,補,223,201904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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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23號
原   告 屏東縣潮州鎮泗林里公共造產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李亦勝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八大福榮育樂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租賃
  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8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持本裁定向地政機關申請坐落屏東縣○○鎮○○段000 地號
  土地及其上房屋之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
 ㈡持本裁定向稅捐機關申請坐落上開土地上之門牌號碼屏東縣
  ○○鎮○○路000號建物之最新課稅、稅籍資料。
 ㈢請陳報上開土地上桃花心木之數量、品種、照片,並提出證
  據、參考資料敘明該桃花心木之市場客觀交易價值大致為何
  。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子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賀燕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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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八大福榮育樂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福榮育樂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