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23號
原 告 屏東縣潮州鎮泗林里公共造產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李亦勝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八大福榮育樂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租賃
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8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持本裁定向地政機關申請坐落屏東縣○○鎮○○段000 地號
土地及其上房屋之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
㈡持本裁定向稅捐機關申請坐落上開土地上之門牌號碼屏東縣
○○鎮○○路000號建物之最新課稅、稅籍資料。
㈢請陳報上開土地上桃花心木之數量、品種、照片,並提出證
據、參考資料敘明該桃花心木之市場客觀交易價值大致為何
。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子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賀燕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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