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215號
PTDV,108,補,215,201904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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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15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淑惠 
訴訟代理人 徐聖弦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沂臻彭柏騰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55萬5,25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06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威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鄭珮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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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