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90號
原 告 邱顯堂
訴訟代理人 蔡明哲律師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延昌、李金齡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17,228,1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3,624 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請提出被告林延昌、李金齡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
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境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洪敏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