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返還借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190號
PTDV,108,補,190,201904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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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90號
原   告 邱顯堂 
訴訟代理人 蔡明哲律師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延昌李金齡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17,228,1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3,624 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請提出被告林延昌李金齡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
  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境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洪敏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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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