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家繼簡字,108年度,6號
PTDV,108,家繼簡,6,20190419,1

1/1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家繼簡字第6號
原   告 李桂蘭 

被   告 蔡燕惠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 章第2 節之相關規定 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 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 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3 月12日裁定命原告於補費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第一審 裁判費,此項裁定已於同年3 月14日送達於原告,有本院送 達證書在卷可稽。惟原告逾越上開期間迄未補繳裁判費,復 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 可佐,依上規定,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 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9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黃惠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姚佳華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