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35號
聲 請 人 兆基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建成
相 對 人 鍾閔贈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鍾閔贈間請求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但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 事件法第30條之1 定有明文。次按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 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徵收費用, 十萬元以下者,伍佰元。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聲請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25,341元,聲請人未繳納裁判費500 元,經本 院於民國108 年1 月25日裁定命補繳裁判費500 元,聲請人 於108 年2 月11日收受前項裁定,然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 送達證書及本院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附卷可稽。因此, 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 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7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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