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8年度,271號
PTDV,108,司票,271,201904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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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271號
聲 請 人 陳盈秀即陳宜雪之繼承人

      陳盈蒨即陳宜雪之繼承人

      前列聲請人共同送達代收人 王重旗

上列聲請人與陳丘鳳春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ㄧ、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二、請提出正式之委任狀。
三、按本票未載到期日者,雖視為見票即付,惟依票據法第124
  條準用同法第66條之規定,見票即付之本票,以提示日為到
  期日,故未載到期日者仍須經提示後始得請求付款,聲請人
  利息之請求應從提示日起算。是請說明係爭本票提示日為何
  日?並應具體記載年、月、日( 不可以存證信函代替之) 。
四、請陳報各張本票之利息起算日為何時?
五、請陳報聲請人之住址為何?
六、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6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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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