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8年度,203號
PTDV,108,司票,203,201904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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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203號
聲 請 人 夏秀鳳 
上列聲請人與吳敏昌間請求發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吳敏昌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6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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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