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192號聲 請 人 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法定代理人 周煌智 上列聲請人與宋永芳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請於本件聲請狀具狀人處補蓋「聲請人高雄市立凱旋醫院、 法定代理人周煌智」之醫院大、小章。。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6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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