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8年度,192號
PTDV,108,司票,192,201904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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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192號
聲 請 人 高雄市立凱旋醫院

法定代理人 周煌智 


上列聲請人與宋永芳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於本件聲請狀具狀人處補蓋「聲請人高雄市立凱旋醫院
  法定代理人周煌智」之醫院大、小章。。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6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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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