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8年度,81號
PTDV,108,司拍,81,201904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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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拍字第81號
聲 請 人 張麗菊 
上列聲請人與黃珍明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黃珍明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6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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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