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拍字第81號聲 請 人 張麗菊 上列聲請人與黃珍明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請提出相對人黃珍明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6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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