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拍字第67號
聲 請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代 理 人 江俊億
上列聲請人與潘居松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潘居松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請提出屏東縣○○鎮○○段0000地號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
須含全部所有權部及他項權利部)。
三、請提出本件聲請之抵押權設定契約書。
四、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6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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