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家補字第41號
聲 請 人 賴冠傑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對被繼承人林郭研、郭辨選任遺產管理人事
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其聲請:
㈠本件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
聲請,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之
規定,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 元。
㈡被繼承人林郭研(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繼承
系統表(需含全體繼承人)及其全體繼承人(含配偶、全體
直系血親卑親屬、第二、第三、第四順位繼承人)之最新部
分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㈢被繼承人郭辨(民國前7 年12月25日生、民國66年2 月20日
死亡)之繼承系統表(需含配偶、全體繼承人)及其全體直
系血親卑親屬之最新部分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7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魏可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