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家補字,108年度,41號
PTDV,108,司家補,41,201904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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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家補字第41號
聲 請 人 賴冠傑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對被繼承人林郭研、郭辨選任遺產管理人事
  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其聲請:
 ㈠本件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
  聲請,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之
  規定,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 元。
 ㈡被繼承人林郭研(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繼承
  系統表(需含全體繼承人)及其全體繼承人(含配偶、全體
  直系血親卑親屬、第二、第三、第四順位繼承人)之最新部
  分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㈢被繼承人郭辨(民國前7 年12月25日生、民國66年2 月20日
  死亡)之繼承系統表(需含配偶、全體繼承人)及其全體直
  系血親卑親屬之最新部分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7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魏可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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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