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626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李武霖
債 務 人 毛韋棠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對債務人毛韋棠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 條至第511 條之規定,或 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 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定有明文。次按聲請人之聲請有 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 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亦為該法條第1 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毛韋棠發支付命令事件,經本院於 民國108 年2 月12日裁定命聲請人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 元 ,並釋明本件聲請借款已屆清償期之情事,該裁定業於108 年3 月29日寄存於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岡山分局前峰派出所, 並於108 年4 月8 日發生送達效力,然聲請人逾期迄今仍未 補正,此有送達回證及收狀資料查詢清單附卷可稽,是其聲 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首揭規定及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鍾仕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