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4174號
PTDV,108,司促,4174,20190430,1

1/1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4174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陳冠蓁 
債 務 人 郭佳綾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拾貳萬零壹拾肆元,及其中
  新臺幣玖萬零玖佰玖拾玖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二
  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按
  帳單週期收取違約金,當月發生繳款延滯時,收取新臺幣參
  佰元,連續二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二個月收取新臺幣肆
  佰元,連續三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三個月收取新臺幣伍
  佰元,違約金之收取最高以三期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
  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1/1頁


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