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4174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陳冠蓁
債 務 人 郭佳綾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拾貳萬零壹拾肆元,及其中
新臺幣玖萬零玖佰玖拾玖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二
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按
帳單週期收取違約金,當月發生繳款延滯時,收取新臺幣參
佰元,連續二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二個月收取新臺幣肆
佰元,連續三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三個月收取新臺幣伍
佰元,違約金之收取最高以三期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
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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