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4140號
債 權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博怡
代 理 人 張國呈
債 務 人 琮淞工程企業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陳宗和
債 務 人 王秀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柒佰伍拾參萬貳仟伍佰零
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
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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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違約金均為至清償日止,在6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10%, 108年度司促字第4140號│
│ 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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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本 金 金 額│利 息 起 算 日│ 年 利 率 │ 違 約 金 起 算 日 │
│ │ (新臺幣) │(起至清償日止 ) │ (百 分 比) │(起 至 清 償 日 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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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3,513,503元 │108年1月19日 │3.6 │108年2月1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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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4,019,000元 │108年1月19日 │3.54 │108年2月1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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