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4011號
PTDV,108,司促,4011,20190430,1

1/1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4011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債 務 人 王銘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捌仟肆佰玖拾參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鍾仕傑
┌──────────────────────────────────┐
│附表:                     108年度司促字第4011號│
├──┬───────┬───────┬──────┬────────┤
│編號│金     額│利 息 起 算 日│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  │( 新 臺 幣 )│       │      │        │
├──┼───────┼───────┼──────┼────────┤
│001 │ 5,031元   │自民國108 年2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4.97 │
│  │       │月15日起   │      │        │
├──┼───────┼───────┼──────┼────────┤
│002 │11,053元   │自民國108 年2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4.98 │
│  │       │月15日起   │      │        │
└──┴───────┴───────┴──────┴────────┘

1/1頁


參考資料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