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4011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債 務 人 王銘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捌仟肆佰玖拾參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鍾仕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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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8年度司促字第401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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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金 額│利 息 起 算 日│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 │( 新 臺 幣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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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 5,031元 │自民國108 年2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4.97 │
│ │ │月15日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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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11,053元 │自民國108 年2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4.98 │
│ │ │月15日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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