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3996號
PTDV,108,司促,3996,201904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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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3996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蔡永頡即蔡季燕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柒萬肆仟柒佰肆拾肆元,
  及其中本金新臺幣肆萬捌仟柒佰零貳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
  四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蔡永頡於民國92年10月28日向聲請人請領卡號為00
  00000000000000之信用卡使用,依約債務人得於特約商店記
  帳消費,但應於各記帳消費所約定之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
  清償,詎料債務人自發卡至108 年4 月21日結帳日止,帳款
  尚餘新臺幣174,744 元未按期給付,經聲請人迄次催索,債
  務人均置之不理,實有督促履行之必要。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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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