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3950號
PTDV,108,司促,3950,201904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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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3950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開源 
代 理 人 李秀芬 
上列聲請人與鍾秋蓮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經查,聲請人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法
  定代理人已經變更,故請提出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
  限公司最新公司登記事項表,並應陳報其最新法定代理人姓
  名及送達地址;併應於聲請狀具狀人處補正聲請人最新公司
  大、小章。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4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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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