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3950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開源
代 理 人 李秀芬
上列聲請人與鍾秋蓮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經查,聲請人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法
定代理人已經變更,故請提出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
限公司最新公司登記事項表,並應陳報其最新法定代理人姓
名及送達地址;併應於聲請狀具狀人處補正聲請人最新公司
大、小章。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4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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