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3912號
PTDV,108,司促,3912,201904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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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3912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昭陽 


債 務 人 簡金卿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壹仟肆佰伍拾柒元,及自
  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0000000000等號電信設備,因欠費未繳
  ,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07 年12月止,共積欠
  電信費新臺幣11,457元,迭經催繳,迄未清償。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6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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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