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3906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馮阿蘭即許勝義之繼承人
許雅慧即許勝義之繼承人
許昆慶即許勝義之繼承人
許天生即許勝義之繼承人
許雅芬即許勝義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就繼承被繼承人許勝義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
帶給付新臺幣玖萬玖仟玖佰貳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八月
二十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二十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6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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