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3902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簡正杉
上列聲請人與鄭宇倫、鄭達仁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
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查債務人鄭達仁已於民國106 年12月31日死亡,而無當事
人能力,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憑,故請具狀陳明
是否撤回對其聲請之部分。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3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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