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3902號
PTDV,108,司促,3902,201904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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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3902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簡正杉 
上列聲請人與鄭宇倫鄭達仁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
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查債務人鄭達仁已於民國106 年12月31日死亡,而無當事
  人能力,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憑,故請具狀陳明
  是否撤回對其聲請之部分。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3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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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